1、波蘭:
①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設計、模型、圖紙、秘密配方、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適用的稅率為10%。
②使用、有權使用工業(yè)、商業(yè)、科學設備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所征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調整數額的10%,且調整數額為特許權使用費的70%。
2、保加利亞:
①使用、有權使用工業(yè)、商業(yè)、科學設備,為特許權使用總額的7%。
②其他方面,為特許權使用總額的10%。
3、捷克、立陶宛、拉脫維亞、馬其頓、南斯拉夫聯(lián)盟共和國(塞爾維亞、黑山適用)、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阿爾巴尼亞、克羅地亞、愛沙尼亞、匈牙利均為10%
4、羅馬尼亞為3%。
5、摩爾多瓦、烏克蘭、白俄羅斯均為10%。
6、俄羅斯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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