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企業(yè)經營運行的過程中,是很有可能發(fā)生資不抵債的情況,企業(yè)的經營難以繼續(xù),此時企業(yè)會選擇破產清算,清算的話項目是由很多的,但是關于一些具體內容大家卻不太了解。下面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整理了關于清算需移交什么材料的相關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一、清算需移交什么材料
1、《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一份擬留)。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原件擬留)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復印件一份擬留)。
3、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原件一份擬留)。
4、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清算報告的確認文件(原件一份擬留)。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提交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書(原件一份擬留)。
6、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原件一份擬留)。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
7、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原件一份擬留)。如清算報告中已提供清稅證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原件一份擬留)。
9、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1)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原件擬留)。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原一份件擬留)。
(2)設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復印件一份擬留)。
10、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原件一份擬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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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解散清算組由什么組成
公司清算組的成員組成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yè)上級主管部門和專業(yè)人員中指定。
清算組又稱破產管理人。在破產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價和處理破產人財產的專門組織。法院對債務人作出破產宣告后,債務人即不能對其財產進行經營管理,而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不便直接對破產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及變賣清償;債權人會議作為一個臨時性的機構,僅代表債權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產人的財產。
為了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有效地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并且公正、合理地進行清算,各國破產法都無 一例外地在破產程序中規(guī)定設置專門的機構來管理和清算破產人的財產。
三、什么是清算財產
清算財產是指用于清償企業(yè)無擔保債務和分配給投資者的財產,包括:
(一)宣布清算時企業(yè)所擁有的可用于清償無擔保債務和向投資者分配的全部賬內和賬外財產。
(二)企業(yè)清算期間按法律規(guī)定追回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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