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很少企業(yè)會申請破產重整,因為破產重整如果不成功,原先的資產也會消耗完,那么破產重整債權人不同意怎么辦?接下來將由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為您介紹關于破產重整債權人不同意怎么辦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破產重整債權人不同意怎么辦
我國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直接向法院申請重整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由法院裁定。如果債權人先向法院申請破產宣告,然后債務人又向法院申請重整,法院通常會裁定重整。破產法修改目的是盡可能地保護企業(yè)不破產,力求可以起死回生。所以法院通常會盡可能地保護企業(yè)重組,減少破產。
二、破產管理人的報酬怎么確定
1、管理人報酬的支付機構
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并且無法與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債權人會議無權直接調整管理人的報酬。
2、管理人報酬的性質
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為破產費用。管理人獲得的報酬是純報酬,不包括其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3、管理人報酬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guī)定》采用的是按標的額計酬法,實行分段累進遞減制,其第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1)不超過100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2)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3)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4)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5)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6)1億元至5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7)超過5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yōu)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上述規(guī)定的財產價值總額。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動范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范圍。
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管理人與擔保權人不能協商一致的,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該條規(guī)定限制范圍的10%。
4、管理人報酬的支付
(1)為防止重復計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yè)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破產清算事務所通過聘用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2)對清算組中參與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不支付報酬。
三、集體企業(yè)破產操作程序
(一)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破產清算程序的進入取決于破產程序的開始。
(二)企業(yè)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yè)人員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三)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五)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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