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公司可以是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屆滿或強制解散。法律是否為公司提供了解決和預防公司僵局的必要途徑,如何妥善處理公司僵局,確實是一個需要認真研究的課題。那么,公司司法強制解散的條件是什么呢?接下來,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將帶您了解相關內容,我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公司司法強制解散的條件是什么?
所謂公司司法強制解散,是指公司經營存在明顯困難、重大損害或董事、股東之間的僵局,導致公司機構不能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決定,陷入正常經營時,法院根據股東的申請解散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司法強制解散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經營管理存在嚴重困難,持續(xù)存在會給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2、這個問題不能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3、股東申請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的10%以上。符合上述條件后,公司股東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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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違法解散員工怎么處理
公司違法解散員工屬于違法辭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什么是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使公司消滅的法律行為。因公司解散原因不同,公司解散分為自愿解散和強制解散兩種。自愿解散,也稱任意解散、主動解散,是指因為公司或股東的意愿而解散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90條的規(guī)定,自愿解散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原因;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等。
強制解散,是指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行政機關命令或司法機關裁判而解散公司。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公司宣告破產,因公司宣告破產而必須解散公司,這是各國公司法的共同規(guī)定;
(2)經法院命令解散,這種情況在我國尚沒有規(guī)定及先例;
(3)經法院判決解散;
(4)公司因違法被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及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在我國公司因強制被解散主要原因是因行政機關命令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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