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公司的個性是獨立于個人的,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如果公司發(fā)生事故,我們應該將他們分開,這樣我們就不會承擔連帶責任,但有時公司的個性和個人資格可能是混同的。那么如何識別公司的個性混同呢?以下由興悅達助力財稅編輯向您介紹相關內容。
一、如何識別公司人格混同?
1、關聯(lián)公司的人員、業(yè)務、財務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chǎn)無法區(qū)分,失去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
2、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構成特定法律關系人格混同的常見原因有:
(1)公司與其他股東(如母子公司)在財產(chǎn)、業(yè)務、人員等方面“混同”,難以區(qū)分,但實際上無法區(qū)分(所謂“縱向人格混同”)。
(2)幾家受同一母公司或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在財產(chǎn)、業(yè)務、人員等方面“混同”、重疊,不分對方,其實是無法區(qū)分的(所謂“橫向人格混同”)。
(3)公司償付能力異常下降,如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逃避出資、轉讓資產(chǎn),導致公司喪失償付能力,或拒絕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債權人喪失賠償機會。
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后果是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不是有限責任。
三、公司人格否認要件有哪些
1、前提條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獨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得法人資格后,才能對法人人格予以否認。
2、行為條件:股東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為。具體表現(xiàn)在股東不當使用控制權,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存在規(guī)避法律和逃避契約義務的違法行為。
3、危害后果:造成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之損害。
4、因果關系: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行為與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當然公司財產(chǎn)足以清償債務時則不得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此時,股東可以提起股東派生訴訟(也叫代位訴訟、代表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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