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看過彭于晏和張家輝主演的激戰(zhàn),我相信你會聽說過破產這個詞。彭于晏選擇參加拳擊比賽是為了讓他破產的父親振作起來。從法律上講,它不是一個民事主體,只要沒有錢就破產,而是需要資不抵債的條件。那么關于破產申請債權人格式的內容,讓我們跟隨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來了解一下。
一、債務人破產申請格式
債務人破產申請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申請ΧΧ公司破產。
事實及理由:
到目前為止,由于管理不善,申請人已經嚴重資不抵債。因此,他們提出了破產申請。(說明企業(yè)虧損情況,提交相關會計報表、債務清單、債權清單等。)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含義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該股東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
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并不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認,相反其是公司法人制度的補充和升華。正是因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證明并捍衛(wèi)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與正義。因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當法人運用背離法律賦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義,而為他人控制和操縱,已不再具有獨立性質。法律將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縱者的法律責任。
因此,這種法人人格否認所引起的從法人人格確認向法人人格否認的復歸并非是對整個法人制度的否認,恰恰相反是對法人人格的嚴格恪守。運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所否認的法人,實際上是一個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獨立性的法人空殼,所以該制度有效地維護了法人制度的健康發(fā)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價值目標不致發(fā)生偏向和被異化。
實踐中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的情形多種多樣且相當隱蔽,以立法的形式來固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和場合,已經遠遠超出了立法者之能力。所以我國《公司法》第20條只有原則性的規(guī)定。但該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又無相關司法解釋加以規(guī)范,以致于廣大法官在司法實務中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標準分歧很大。
三、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后果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后果根據我國《公司法》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確認,公司股東與公司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法律責任。這種責任形式是一種比較嚴重責任形式,往往會適用于公司股東在主觀上有濫用公司形式和股東有限責任來故意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法律后果往往是此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股東在資本不實部分內或在違法取得公司的財產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補充法律責任。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不到位,或不滿足最低注冊資本額,或違規(guī)抽逃資金,或撤銷、注銷公司后無償或低償接收公司財產的,則應在資本不實部分范圍內或取得公司財產范圍內承擔補充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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