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公司在6月1日提交了加計抵減聲明,進行了5月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當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為10000元,但未計提加計抵減額。是否可以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對5月所屬期的增值稅進行更正申報或者在6月所屬期時補計提?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39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如果納稅人滿足加計抵減條件,但因各種原因并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允許納稅人在以后的申報期補充計提加計抵減額。因此,您公司可以在6月所屬期納稅申報時,補充計提5月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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