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在我公司做個稅稅收籌劃的李姐過來找我坐了坐,我覺得她的情況挺有代表性的,所以想和大家聊一聊。
她是在兩家公司任職,并且這兩家企業(yè)都針對給她發(fā)的薪水報了個稅,那么這種情況對她有影響么?合法合規(guī)么?那么,今天華隆小助理就來給大家講一講相關的知識點。
合法性
首先我要來說一下合法性,李姐在這兩家公司A和B拿了薪水,公司為她依法申報個稅,這種情況是合法的。
專項附加扣除/5000的基本減除
如果有專項附加扣除,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從一家公司扣除,不能重復扣除,如果重復扣除了,次年匯算清繳需要補回來。
那么每個人5000的基本減除費用呢?也是不能重復減除的,如果這兩個公司的都按月扣除了5000的基本減除費用,也會通過次年匯算清繳來多退少補。
也就是說,李姐這兩個公司的年收入總和減去各種扣除后(2公司不能重復扣除)凈收入是大于6萬的,她要在次年進行個稅的匯算清繳。
如果你不大于6萬,就不用在次年做匯算清繳。
如果還有其他相關疑問可以在后臺留言問小助理哦!
我們來看看稅法規(guī)定,幫助我們更多的了解個人所得稅的征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劾U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62號)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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