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其實跟人一樣,也是有生命周期的,當企業(yè)因各種原因而經營不下去時,那就意味著企業(yè)走到了生命的盡頭——破產清算,在這個環(huán)節(jié)企業(yè)也會遇到一些法律風險……
風 險 提 示
【未經清算即注銷】企業(yè)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企業(yè)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清算不及時】企業(yè)及其股東應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變質、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股東應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惡意處置公司財產】股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檢察官建議
公司未經清算不能申請注銷,為避免后續(xù)債權債務糾紛,建議經營者在企業(yè)出現(xiàn)解散事由后及時成立清算組,依法啟動清算程序。清算組應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企業(yè)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xiàn)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企業(yè)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企業(yè)解散后對于相關債權,應嚴格依法按照下列順序進行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股東分配剩余財產。
普 法 時 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來源: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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