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在馬來西亞的公司法中有全面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的種類以下三種:
1、自愿清盤(成員或債權人);
2、強制清盤(由法院);
3、被注冊服務商注銷。
如果一家公司有償付能力,它可能會被股東清盤。 如果一家公司資不抵債,它可能被其債權人清盤。
如下為股東自愿清愿與債權人自愿意清盤的區(qū)別
成員自愿清盤(“MVWU”) | 債權人自愿清盤(“CVWU”) |
當公司有償付能力時,清算人由股東會會議任命清算人。 | 當公司資不抵債時生效,清算人由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任命。 |
公司董事須就公司的償付能力作出聲明,以證明公司將能夠在沒有作出公司償付能力聲明的情況下全額支付其債務。 | 不需作出公司償付能力聲明。 |
清盤開始后的 12 個月期間。 | |
決定開始與公司(董事和股東)清算程序 | 開始清盤程序的決定取決于公司(董事和股東)。 |
債權人將有權決定委任公司的清盤人,以保障他們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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