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公司因各種問題面臨破產,然后需要破產清算,那么企業(yè)清算財產分配的順序是什么呢?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一起了解。
一、企業(yè)清算財產分配的順序是什么?
清算財產的分配順序:
(一)支付企業(yè)清算期間為清算工作支付的全部費用,即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支付應付款;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其他無擔保債務;
(5)在投資者之間分配剩余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優(yōu)先股面值分配優(yōu)先股股東;優(yōu)先股股東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分配給普通股股東。剩余財產不足以全額償還優(yōu)先股股本的,按照優(yōu)先股股東面值的比例分配。
解散公司并不意味著立即消除公司法人資格。公司在清算期間被稱為“清算公司”,也被稱為清算法人,仍保持法人地位,但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已被剝奪,其職能僅限于清算目的。學者們對“清算公司”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看法:一是“擬制存續(xù)說”。認為公司解散就是為了消除公司的法人資格,只是為了清算而起草公司的存在。
二、清算組的成立需要什么條件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三、什么是清算財產
清算財產是指用于清償企業(yè)無擔保債務和分配給投資者的財產,包括:
(1)宣布清算時企業(yè)所擁有的可用于清償無擔保債務和向投資者分配的全部賬內和賬外財產。
(2)企業(yè)清算期間按法律規(guī)定追回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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