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對債務的認定是受理破產申請時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程序結束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對債務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對債務的認定如下:
人民法院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和實物外,還應當認定債務人的財產、股權、知識產權、利益物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和轉讓的財產和財產權益。
二、企業(yè)申請破產的條件
(一)關于不能清償?shù)慕缍?/p>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shù)囊椋?/p>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tài)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并非債務人主觀上不愿或出于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氖且训絻斶€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zhèn)鶆杖似飘a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xù)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二)關于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即資產債務的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shù)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
只有上訴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yè)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按照我國目前《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企業(yè)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嚴重資不抵債后可以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埰飘a;企業(yè)的債權人也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的償債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業(yè)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便可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yè)。
三、企業(yè)可以宣告破產嗎
企業(yè)可以宣告破產。在經營情況同時滿足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涨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條件下,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但是需要提供相應證據。
《企業(yè)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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