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結束前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那么債務人財產和破產財產之間的聯(lián)系呢?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一起了解。
一、債務人財產與破產財產的聯(lián)系
新破產法明確區(qū)分了“債務人財產”和“破產財產”。第三十條規(guī)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結束前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破產清算一章第十七條規(guī)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被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被稱為破產財產”。由此可見,在新的破產法中,破產財產只在狹義上使用,是指債權人在清算程序中分配的財產。兩者之所以有這樣的區(qū)別,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在我國以往的破產法制中,破產清算程序處于主導地位,破產財產在廣義和狹義上沒有太大區(qū)別。破產財產的概念側重于清算分配。在新破產法以企業(yè)復興為目標的重組程序中,破產企業(yè)的財產將在債務人或經理的管理下繼續(xù)經營。在成功的重組中,債權人應當按照重組計劃進行債權償還,債務人的財產不再用于清算和分配。因此,“破產財產”的提法不能準確地涵蓋重組程序下債務人的財產狀態(tài)。
一是存在目的的特殊性。債務人財產的存在目的是為了破產程序的進行和完成。
第二,債務人財產權利主體的特殊性。債務人財產轉化為“債務人財產”后,該財產的權利主體不再是原企業(yè)的所有者,而是債權人。
第三,財產管理主體的特殊性。根據(jù)新破產法,債務人財產由管理人接管管理。
第四,存在形式的集合。債務人財產是一個一般的財產概念,包括債務人所有財產的集合和權益的集合,在破產受理和破產案件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結束前。
二、破產分配方案通過條件
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管理人應將該方案提請法院審查,法院審查認為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予以裁定認可。有關方案自法院裁定認可之日起生效,
債權人會議經討論未能通過破產財產方案,且在管理人二次提交該方案后,債權人會議仍不能通過的,管理人應將該方案提請法院審查。法院審查認為該方案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責令管理人予以糾正。法院神擦汗認為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予以裁定認可。有關方案自法院裁定認可之日起生效。
三、破產法規(guī)定工人工資怎么辦
公司破產后,員工工資在破產清算資產處置收入中優(yōu)先清償。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依照下列順序清償?/p>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yè)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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