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是指公司經營不利無法繼續(xù)經營時,向工商局申請破產,并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破產清算有多種結果,那么,破產清算后能重組嗎?接下來就由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為您介紹相關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破產清算后能重組嗎
二、公司清算員工安置程序
公司以解散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應該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并且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如果未書面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多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如果公司在解散前,并未提前通知員工,從而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補償金及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清算是否涉及司法程序
公司清算是否涉及司法程序要看具體的情況,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確認。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公司進行清算期間的,債權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是會受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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