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時候在發(fā)展的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問題一定要及時解決,因為有時候沒有解決好問題,公司可能就破產了,破產之后一般要及時進行清算。那么,清算方案必須要嗎?下面就由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來為您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一、清算方案必須要嗎
依據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破產清算是要經過法院的,企業(yè)破產清算的重要過程都要法院進行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zhí)行。
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并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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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組的成立及組成
1、什么情況下成立清算組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清算組的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
三、在清算期間要執(zhí)行什么事務
在清算期間要執(zhí)行以下事務:
1.清理合伙企業(yè)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yè)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yè)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yè)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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