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公司在發(fā)展和生存的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有時公司可能很快就會解決,有時公司可能無法解決,面臨破產(chǎn),破產(chǎn)需要清算。那么,該公司申請強制清算的條件是什么呢?以下是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為您介紹,我希望能幫助您。
一、公司申請強制清算的條件
法院強制公司清算的申請需要以下條件:
1、公司有法定解散的,應當清算,但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
3、清算組的非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股東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七條
根據(jù)《民法典》第七十條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司應當在解散原因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非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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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組
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該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情形: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4、具有上述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清算組負責人有什么作用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企業(yè)進行清算時,清算組的負責人負責清算組的清算工作,調配各種資源確保清算工作的實施,前負責清算工作的監(jiān)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chǎn)、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和財產(chǎn)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chǎn)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chǎn),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jīng)營活動。公司財產(chǎn)在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chǎn)、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和財產(chǎn)清單后,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chǎn)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chǎn)。
公司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chǎn)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chǎn)。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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