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現(xiàn)實生活中,公司的許多經營狀況并不為外人所知,在經營過程中,會有很多債務。破產企業(yè)清算結束后,營業(yè)執(zhí)照將被取消。您可以通過查詢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狀態(tài)來查詢企業(yè)是否破產。以下由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為您逐一回答關于如何看待公司不進入破產程序的問題,我希望能幫助您。
一、如何看待一家公司是否進入破產程序?
向工商部門申請查詢。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是啟動破產程序的第一步。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債務人和清算責任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guī)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天。
人民法院受理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相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支付。
裁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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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產管理人的概念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揮和監(jiān)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在我國現(xiàn)行立法中被又被稱為“破產清算組”。破產宣告后,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雜,大量的法律事務與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非法律事務相摻雜,遠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勝任,而且法院作為獨立的司法機關,具有公法上的性質,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等工作卻為私法上的事務,因而不宜由法院來處理。此外,破產程序中,其他主體是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產人,債權人會議也不宜擔任此角色。因為若由它們之一擔任破產管理人,則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實難保證它們的行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專門機構作為破產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產程序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申請破產的具體流程
(一)破產申請
根據(jù)我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公司破產必須有申請,申請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債權人。公司自己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無法再繼續(xù)經營。債權人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債務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已出現(xiàn)資不抵債。
(二)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產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需要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案件受理情況,告知公司債權人在指定期間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同時通知第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債權申報期間最短為30天,最長為90天。
(三)指定破產管理人
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監(jiān)事等人員不再行使原有職權,公司需要交給破產管理人管理。
破產管理人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評估機構,以及清算事務所擔任。
(四)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yè)
破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破產企業(yè),負責破產企業(yè)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產企業(yè)的日常事務都由破產管理人決定。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企業(yè)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產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洛種公章、賬簿、合同、流動資金、勞動人事檔案等資料;接管破產企業(yè)的財產,對破產企業(yè)的財產行使處分權;決定破產企業(yè)是否繼續(xù)經營,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是否繼續(xù)履行;委托拍賣機構對破產財產進行拍賣,擬定分配方案,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等重大事項。
(五)審計、評估
破產企業(yè)管理人由非審計、評估機構擔任的,需要委托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yè)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yè)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企業(yè)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yè)的財產價值,為下一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jù)。
(六)接受債權申報
公司的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債權申報通知書之日起即可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產案件后,應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管理人根據(jù)債權人的申報制作債權登記表,記錄債權人的申報情況,包括債權人名稱、債權數(shù)額、債權形成時間及形成原因等。
(七)召開債權人會議
由于公司破產清算,可能使債權得不到清償,或者得到清償?shù)谋壤龢O小。因此,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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