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權債務糾紛處理案件中,在執(zhí)行案件中,合格的可以轉移破產,在轉移破產時,需要按照程序進行,申請執(zhí)行人將作為債權人參與清算,那么,轉移破產程序是什么呢?下面將跟隨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了解。
一、轉移破產程序
(1)法院審查。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審查債務人是否具備宣告破產的條件,并及時宣告企業(yè)破產。宣告企業(yè)破產的條件是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
(二)清算組。清算組是由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設立的臨時職能機構,專門負責破產程序中破產財產的管理、清理、處理、分配和清償。法院應當自企業(yè)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破產清算組。破產管理人一般擔任清算組。清算組職責:接管破產企業(yè)、資產、財務、文件、檔案、印章等。;保護破產企業(yè)財產;清理破產企業(yè)財產,編制財產清單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單,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實現;回收破產企業(yè)財產,依法行使破產企業(yè)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的財產權利;管理和處置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并在清算范圍內開展業(yè)務活動。確認不除權、抵消權、取回權;破產財產的委托評估、拍賣等實現工作。
(3)破產財產由以下財產組成:企業(yè)宣告破產時所有或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程序結束前取得的財產;破產企業(yè)應當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上述破產財產包括:動產、房地產、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外商投資、商標權、專利權、作權、非專利技術、財產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作為擔保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價格超過擔保債務金額的,超過部分為破產財產。
(四)破產財產的回收、處理和實現
法院宣布企業(yè)破產后,管理人負責書面通知破產企業(yè)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在有限期內向破產企業(yè)清算組償還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破產財產的處理主要包括拍賣和出售。破產財產不適合拍賣轉讓的,可以在分配過程中進行實物分配或者價格轉讓后分配所得價格。
(五)破產費用。包括:破產財產清理、管理、銷售、分配所需的費用,包括破產企業(yè)留守人員的工資、清算組成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聘用、清算期間企業(yè)設施設備的維護、審計、評估、拍賣、銷售破產財產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債權人會議費;收取破產企業(yè)債權所需的費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yōu)先分配。破產費用的分配,如時間、金額等,應在卷中列出。
(六)破產財產分配
破產財產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按下列順序清償?/p>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yī)療、殘疾補貼、撫恤金費用,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除前項規(guī)定外,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欠稅;
3、普通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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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產合解程序
破產和解的程序如下: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提出和解協(xié)議草案;符合規(guī)定的,法院裁定和解公告;債權人會議就和解協(xié)議草案進行討論;協(xié)議通過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三、破產管理的任選時間是什么時候,有什么任選方式
因破產程序立法例的不同,決定了不同的選任時間。目前世界各國關于破產程序開始的規(guī)定,大體分為兩種情況:
1、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實行破產程序宣告開始主義,法院宣告破產前,破產程序并未開始,債務人的民事主體地位也沒有發(fā)生變化,其財產不受約束仍由其支配,而至法院破產宣告時,才指定破產管理人,負責破產財產的管理。
2、以英國、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破產程序受理開始主義,法院受理破產案件至破產宣告前,為防止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債務人不能再對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而是設立臨時財產管理人,由臨時財產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全面管理,到正式破產宣告后,則由選任出的破產管`理人從臨時財產管理人處接過管理權,對破產財產進行占有支配并予分配。
上述兩種立法例都使得破產管理人能及時接管破產財產,避免了破產人因一已之私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處分破產財產、損害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之事發(fā)生,破產管理人被選任的時間是妥當的。在我國破產程序中建立臨時財產管理人制度就可以與破產宣告后建立的破產管理人制度相互銜接,使債務人財產從破產程序一開始就置于專門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切實有效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保障債權人最大限度的清償利益.
任選方式:
1、法院指定管理人。
2、債權人選任管理人。
3、由機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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