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即債務人與債務人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的行為,可以在法院審查后暫停破產程序,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定。那么,破產和解有多少個程序呢?下面看看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的介紹!
一、破產和解有幾個程序
1、和解申請。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的,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和解申請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和解、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2、和解協議的建立。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經出席會議的一半以上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金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結束了。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經營事務轉讓給債務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zhí)行職務的報告。和解不成的,轉為破產程序。
二、破產債權確認訴訟的提起條件
債權確認訴訟,是立法者為了妥當解決對有異議債權的實體爭議而設置的特殊訴訟程序,為確定債權的最后司法審查確認程序。故它的提起,應當符合以下要件:
(一)債權人應依法申報其債權,否則不得行使訴訟權利,法律規(guī)定不用申報的特殊債權除外。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48條第1款、第56條規(guī)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該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權利。法律規(guī)定不用申報的特殊債權,主要是指《企業(yè)破產法》第48條第2款規(guī)定的職工勞動債權和公法意義上的稅收債權。
(二)管理人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已完成審查程序,并編制了債權表,或者對法律規(guī)定不用申報的特殊債權完成了調查公示程序。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立法,法律賦予了管理人對債權的審查和調查核實的職權,所有債權必須先由管理人審查核實后才能予以確認或不確認。在管理人未完成債權審查核實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債權確認之訴。如債權尚處于待審查確定狀態(tài),提起相關訴訟只是徒增紛擾,絕無實益。
(三)對管理人審查編制并予公示的債權清單或債權表所記載的債權有異議,而管理人不予認可的才能提起訴訟,訴訟的對象限于對管理人記載的債權的異議事項。因為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48條第2款、第58條規(guī)定,如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則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債權確認權,裁定予以確認。對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債權,已發(fā)生如同確定判決一樣的法律效力,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訴訟。只有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存在實體爭議的時候才能提起訴訟程序。
(四)應當依法繳納訴訟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債權確認訴訟屬于獨立于破產案件的財產爭議訴訟案件,故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
三、破產終結程序效力
1、對于破產人的效力。由于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律僅適用于企業(yè)法人,因此,破產程序因分配完畢和破產財產不足支付破產費用而終結后,法人的主體資格歸于消滅,其所負剩余債務當然免除。
2、對于破產債權人的效力。由于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企業(yè)的主體資格歸于消滅,債權人未得到分配的債權,于破產終結裁定作出后視為消滅。破產債權人不能于程序結束后向債務人另行主張權利。和解協議實現后,和解債權人于達成和解協議時所免除的部分債權,在整頓成功后亦不得向債務企業(yè)再行索要。但是,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對破產企業(yè)的保證人、連帶債務人等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不受影響。被保證人(主債務企業(yè))破產,債權人固然可以通過破產還債程序實現其債權。然而,在實踐中,罕有破產債權人的債權靠破產財產獲得足額滿足的情況。既然保證制度的目的在于促進經濟活動當事人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以實現,債務人的破產,便不能免除保證人的責任。債權人依破產程序未受全額清償時,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3、對破產機構的效力。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清算組、債權人會議等破產機構宣布解散,但破產清算組如有關于破產財產的未完結的訴訟、債權確認訴訟或者對債權分配表等異議之訴等遺留事務時,仍須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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