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實生活中,當公司出現(xiàn)破產的情形時,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企業(yè)破產,企業(yè)破產案件受理后,由法院指定管轄人進行破產清算,那么破產重整立案前可以起訴嗎?因此接下來將由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為您介紹關于破產重整立案前可以起訴嗎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破產重整立案前可以起訴嗎
企業(yè)破產后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而在破產重整立案前是可以起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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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破產的法律后果
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xù)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2、破產企業(yè)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3、破產企業(yè)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
4、破產企業(yè)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xù)。
5、企業(yè)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6、破產企業(yè)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三、破產財產額包括哪些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yè)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破產企業(y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以及其他財產權益。破產企業(yè)為國有企業(yè)的,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也屬于破產財產。
(2)破產企業(yè)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yè)的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由于企業(yè)破產而收回的投資,聯(lián)營的收益和權利;由于破產企業(yè)的無效行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等。
(3)應由破產企業(yè)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這是指在破產程序結束時清算組尚未收回的應由破產企業(yè)行使請求權而獲得的財產。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是擔保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物質保證,債權人對其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的債務,擔保債權人有權取得擔保物,用來抵償債務人的債務。在擔保期限內,未經擔保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不得將擔保物轉讓、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能作為破產財產。但是,擔保物的價款大于所擔保債務的價款時,多出的部分應列入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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