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提出解散公司的條件應當是公司不能召開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兩年以上,工傷經營管理中存在其他嚴重困難。并非所有股東都能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股東提出解散公司的條件是什么?
股東提出解散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連續(xù)兩年以上不能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
2.如果經營管理出現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的持續(xù)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3.不能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4.股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條單獨或者持有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公司持續(xù)兩年以上不能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嚴重困難;
(2)股東表決不能達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嚴重困難。
二、強制解散公司有什么審理程序
因強制解散公司可能導致公司消亡,并進而影響公司內外的人際、財產關系,因此此類案件顯然不屬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故其在審理程序中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而應通過普通程序審理,以體現法院對此類案件嚴謹審慎的態(tài)度。至于強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各國存在不同的做法。英國采取令狀形式,美國和大陸法系國家采取的是判決方式。我國民事訴訟法或公司法中就此均無明文規(guī)定。破產法是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中唯一一部規(guī)定了法院以何種形式解散企業(yè)的法律(破產與司法強制解散都可以視為公司解散的一種形式,只是二者發(fā)生的原因存在本質區(qū)別),即人民法院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的,應以裁定的形式為之。 由鑒于此,筆者認為對于司法強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也應以裁定的形式為之,以維護同類同判的基本原則。與裁定破產不同的是,司法強制解散公司應該賦予當事人上訴的權利。
三、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原因通??梢苑譃槿箢?,一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二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三是股東請求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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