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解散清算的順序應當是先支付破產清算費用,然后清償員工破產社會保障和補償,然后清償除員工社會保障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最后清償普通破產債權。公司破產解散工人有補償。
一、公司法公司解散清算順序
公司法解散清算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三、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分類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xiàn)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xù)存在,并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xù)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強制解散的原因。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xiàn),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guī)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3、請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訂的公司法規(guī)定,當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沒有簽合同公司解散員工賠償嗎
沒有簽合同公司解散,員工可以在公司解散時享受賠償。
根據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因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系。相反,未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應當從職工個人進廠(公司)工作開始計算經濟補償,每年補1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
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發(fā)一個月的工資,另外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興悅達助力財稅提醒您,在公司解散時,未簽合同的員工可以主張以下權利:
1.可以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2.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未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的,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最多11個月的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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