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市場競爭更加激烈,每個公司都應該適應時代發(fā)現創(chuàng)新有自己獨特的商業(yè)模式在社會上立足,許多公司仍然無法承受市場壓力最終導致破產,所以,公司解散意味著什么,然后由興悅達助力財稅為您介紹公司解散意味著及其相關知識,希望幫助您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公司自己解散是什么意思?
所謂公司解散,是指成立的公司因法律、章程規(guī)定的解散原因停止經營活動,開始處理未解決的事務,并逐步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點:
(一)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結果是消除公司的法人人格;
(2)公司解散后,公司未立即終止,其法人資格仍存在,主要資格直至公司清算取消;
(三)公司解散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序,但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時,不需要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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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解散事由有哪些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yè)期限的決議。我國公司法既未規(guī)定公司的最高營業(yè)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guī)定營業(yè)期限,因此,營業(yè)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guī)定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了營業(yè)期限,在此期限屆滿前,股東會可以形成延長營業(yè)期限的決議,如果沒有形成此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guī)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3、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國有獨資公司因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做出。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一旦受到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處罰時,必然引起公司解散。
三、法院判決強制解散公司條件
1、公司僵局的確存在。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股東必須證明以下事實: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并陷入僵局,股東對打破這種僵局無能為力;公司僵局的繼續(xù)存續(xù)將使股東和公司遭受不可彌補的重大損失等。
2、是否濫用公司僵局條款。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股東是否“用盡救濟手段和條件”,即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公司僵局;是否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
3、公司解散確有必要。以解散公司的方式來打破公司僵局,不僅對公司和股東、董事而言代價不菲,公司多年經營贏得的商譽也會毀于一旦,股東、董事們曾傾注的大量時間和精力付之東流,而且公司解散必將對公司的職員、債權人、消費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影響。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中,應當考慮公眾利益,對于公司規(guī)模較大、公司解散后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應就有關問題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以查明判決解散公司是否對股東和公司成員有利,而且不損害公眾利益,避免因公司解散而造成社會不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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