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所需的條款包括公司機構、生產方式、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基本信息、投資方式、投資金額、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需要哪些條款?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規(guī)定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及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時間;
(六)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全體股東簽字嗎
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要全體股東簽字。
1.公司章程修改后,應當將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2.章程修正案需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會作出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章程與相關法律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
4.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fā)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三、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guī)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fā)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體現在:
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guī)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guī)范,由公司自己來執(zhí)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
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guī)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鄂公網安備 420105020014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