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優(yōu)勢包括當事人可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公司法人繳納社會保障所需的信息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社會保險登記表等。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利益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優(yōu)勢如下:
1.可擔任公司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經(jīng)理的法定代表人;
2.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對外活動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經(jīng)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進行登記
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法定代表人會承擔刑事責任嗎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單位的意志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的,大部分情況下是構成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不僅僅處罰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很多情況下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下面就由在本文一一介紹。
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和雙罰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則既追究單位的責任又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常見罪名如下:
(一)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二)妨害清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四)虛假破產(chǎn)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
(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七)非法經(jīng)營同類營業(yè)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八)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十)國有公司、企業(yè)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十一)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chǎn)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十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十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十四)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十五)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以及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十六)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十七)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交易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十八)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十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二十)違法發(fā)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二十一)逃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
(二十二)騙購外匯罪(《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
(二十三)洗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二十四)集資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二十五)票據(jù)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二十六)信用證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二十七)假冒注冊商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二十八)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二十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三十)假冒專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三十一)侵犯著作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三十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三十三)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三十四)合同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三、公司法人的特點是什么
公司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chǎn)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guī)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guī)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shù)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guī)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jù)《民法典》第57條的規(guī)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jīng)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guī)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jīng)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yè)、公司等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為企業(yè)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chǎn)和經(jīng)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chǎn),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chǎn),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chǎn)享有所有權或經(jīng)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chǎn)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qū)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xiàn)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jīng)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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