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該制度的保護下,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第二十條公司法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條件
(一)從主體條件看,公司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設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獨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認的前提,各國公司法都對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獨立的人格規(guī)定一系列的條件,如要有獨立的財產(chǎn),有章程,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條件,其設立就被認為無效,公司不能成立,股東也不會享有因公司人格獨立而產(chǎn)生的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公司人格否認也就毫無意義。
(二)股東行為時過錯為故意
過錯即行為人違法時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其發(fā)生或放任其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就行為股東而言,主觀上為故意更為切合實際,以獲利之結果出現(xiàn)為目的。
(三)從行為方面來看,股東實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為
即股東的行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資本不足。這些行為主要有兩種股東對公司的自損行為和公司資本不足。
(四)結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認應當以債權人遭受損失為前提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為了防止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侵害債權人利益而設,債權人只有在債權遭受損失即債權得不到實現(xiàn)時,才有權利要求法院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五)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
三、哪些情形可以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股東在濫用公司權力,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時候,可能會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濫用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常表現(xiàn)為:
(一) 公司空殼化
即股東的控制行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無法實行本來之宗旨。導致公司空殼化的行為有以下兩種表現(xiàn)形式:其一,對公司有控制權股東的具體行為,使公司實際上表現(xiàn)為投資者的一個部門,足以造成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判斷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還是投資者本人。其二,股東采取特定公司結構的惟一目的是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而無其他特別利益。
(二) 公司資產(chǎn)不足
這里的“資產(chǎn)不足”不是指公司注冊資產(chǎn)低于法定限額,而是指公司的資產(chǎn)總額與其所經(jīng)營的事業(yè)的性質及隱含的風險相比而明顯不足。公司資產(chǎn)是否充分不僅取決于公司資產(chǎn)的絕對數(shù)量,而且取決于公司所營事業(yè)的性質,因此,確定公司資產(chǎn)的絕對數(shù)量是否充分是基于交易安全的需要,而非法律上的標準??梢哉f公司最低資本額和注冊資本在這個問題上作用不大。一般來說,公司只有使負債與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證自己的信用和經(jīng)濟往來的安全,不致破壞社會經(jīng)濟秩序。如果公司資產(chǎn)不足即負債與股本的比例失衡,就存在股東通過公司將商業(yè)風險轉移給無辜大眾的嫌疑。
(三) 股東強迫公司實施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雖然股東也有損失,但從其他方面獲得的利益往往超過其作為股東所受到的損失。
股東控制權的濫用,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是指公司外部關系人利益受損的事實及其與股東濫用控制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公司人格獨立——有限責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宗旨都在于將商業(yè)風險合理地分配于股東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其間規(guī)則的設置乃是股東利益與其他利益衡平的結果。股東若合理地維護了公司獨立性,就理所當然地享有有限責任制度的優(yōu)惠;如果股東行為有悖于公司人格獨立性原則時,若沒有造成公司外部關系人的利益損失,也不應主張否認公司人格,因為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目的是保護公司的外部關系人的利益。只有公司外部關系人利益因此受到損害,才應當否認公司人格,對公司外部關系予以必要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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