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權的概念是公司忽視通過訴訟實現(xiàn)權利時,具有相應資格的股東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股東代表訴訟的提出人應當是連續(xù)180天以上單獨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一、股東代表訴訟權的概念
股東代表訴訟權的概念是指公司有權按照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利益,追究這些成員的責任或者實現(xiàn)這些權利。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誰說了算
大股東說了算。大股東是持股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股東;或者其持股雖然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能夠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產(chǎn)生重大影響。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對外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所執(zhí)行和從事的民事活動要符合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chǎn)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jīng)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股東代表的職責和權限
股東代表的職責和權限有:
1.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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