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同一個人,需要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長的職責是召開股東大會,落實會議決議,決定公司的發(fā)展計劃。
一、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同一個人嗎?
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不一定需要是同一個人。董事長為公司董事會主席,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董事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進行登記。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對手。
二、法人治理結構具體是什么
法人治理結構,又稱為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yè)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
狹義的法人治理結構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jiān)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法人治理結構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
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法人治理結構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fā)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jiān)事會,是公司的監(jiān)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zhí)行者。是公司的執(zhí)行機構。
三、起訴公司法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公司的法人如果沒有存在濫用職權侵害公司利益、抽逃出資等的行為,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興悅達助力財稅提醒您,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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