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的數量不是一成不變的,公司股東的數量是根據公司的發(fā)展情況來確定的,可能會增加或減少,一般需要通過股東大會進行決議。因此,下一步將由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為您介紹新股東股東大會決議模式及相關知識,希望幫助您解決相應的問題。
二、公司法股東會的職權有哪些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三、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為股東擔保有效嗎
公司為股東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不影響擔保效力
《公司法》第16條關于公司為其股東擔保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規(guī)定,宜理解為公司的內部控制管理程序。理由如下:
1、作為公司組織及公司行為當受《公司法》調整,同時其以合同形式對外擔保行為亦應受《合同法》及《擔保法》制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
《公司法》第16條第2款規(guī)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上述《公司法》規(guī)定已然明確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體行為,防止公司實際控制人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小股東或其他債權人利益,故其實質是內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約束交易相對人,故此規(guī)定應理解為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范。對違反該規(guī)范的,原則上不宜認定合同無效。
另外,如作為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范認定,將會降低交易效率和損害交易安全。譬如股東會何時召開,以何種形式召開,何人能代表股東表達真實意志,均超出交易相對人判斷和控制能力范圍,如以違反股東決議程序而判令合同無效,必將降低交易效率,同時亦給公司動輒以違反股東決議主張合同無效的不誠信行為留下制度缺口,最終危害交易安全,不僅有違商事行為的誠信規(guī)則,更有違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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