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并非全部為惡意侵權。在商標侵權行為中,一些商標侵權被認定為主觀故意。一些商標侵權是客觀侵權。但如何區(qū)分兩者呢?如何識別商標侵權的主觀故意?那么,接下來,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將為您帶來關于如何將商標侵權視為主觀故意的知識,供您參考!
一、商標侵權如何認定為主觀故意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guī)定了幫助商標間接侵權,即故意為他人實施商標侵權提供營業(yè)場所、運輸、倉儲等便利條件。市場經營者故意為商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提供營業(yè)場所的便利條件,依法構成幫助商標間接侵權。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明確定義了幫助商標間接侵權責任的主觀要素為“故意”。故意是指行為人追求或放任侵權,知道侵權的存在。因此,構成“故意”的前提是“知道”。然而,對“知道”的解釋存在許多爭議。就“知道”標準而言,包括 “明知”、“應知”、“有理由知道”、“知道”的內容也分為“總結知道”和“具體知道”。
二、侵權商標是如何認定的
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有如下幾種: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三、商標侵權的行為方式
(一)惡意偽造、制造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
2、沒有經過商標權所有人認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冊商標的標識;
3、惡意偽造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
4、超過商標權所有人給予的權限惡意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
(二)沒有經過注冊商標的法定所有人的認可,擅自在相同產品亦或相似產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具體情況涵蓋以下四種: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未經當事人認可采取以上行為,不管是故意或者過失,都構成了對他人注冊商標的侵權
(三)惡意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這類屬于明知故犯型,銷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了商標侵權。
(四)對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實施的其他侵權行為。
1、惡意為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提供倉庫儲存、物流運輸、藏匿等滋生行為的。此類侵權行為以故意實施為前提條件。
2、代銷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對此種行為采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品名稱亦或商品裝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誤認的行為。
《商標法》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鄂公網安備 420105020014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