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加工具有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承包人應當審查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未履行注意義務加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承包人與定作人構成共同侵權,并與定作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代理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呢?接下來,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為您回答。
一、代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了商標的使用:“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標,或在廣告、展覽等商業(yè)活動中使用商標。該規(guī)定僅定義了商標使用的對象和范圍,并沒有指出商標使用的目的。筆者認為,在執(zhí)法實踐中,如果看不到商標貼在商品、商品包裝等載體上,就認定為“商標使用”,還應考慮“使用”的目的。
從使用目的來看,《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應當是為了實現(xiàn)商標功能的使用。商標最基本的功能是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此,《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所指的使用,應當在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yè)活動中使用商標。
在定牌加工中,加工方根據(jù)客戶要求將商標貼在商品上。這種附加行為只是加工過程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而不是“使用”商標。加工方僅根據(jù)加工合同收取一定的加工(勞動)費,加工產(chǎn)品的所有權仍屬于客戶,并由客戶銷售。委托人是真正的商標使用者。加工方未超過定牌加工合同要求的數(shù)量和范圍的加工產(chǎn)品,不得通過使用商標獲得收入,不得通過使用商標損害客戶(商標注冊人)的商標權益。因此,筆者認為,在定牌加工過程中,加工方在商品上粘貼商標的行為不是實現(xiàn)商標功能的商標使用行為,也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二、商標侵權追訴期限
商標侵權追訴期也就是訴訟時效是三年。侵權責任屬于民事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時效。一般民事訴訟時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權者主張權利,則時效從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三、侵權商標法賠償標準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來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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