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發(fā)生時,商標所有人需要了解相關事項。商標侵權認定后,如果沒有錢繳納罰款怎么辦?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司盟企業(yè)服務編輯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商標侵權認定后,沒錢交罰款怎么辦?
主要標準有兩點:
1、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
2、兩個商標相同或相似;
3、一般情況下,要求“侵權商標”為注冊商標。
什么是“同類商品(服務)”?請參見商標局翻譯的《同類商品與服務區(qū)分表》;
什么是“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從四個方面來判斷:聲音、形狀、意義和整體結構。詳細說明,太復雜了,如圖形相似標準、文本相似標準、字母相似標準、組合商標相似標準,都是不同的。要真正掌握它,我們需要閱讀和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等,但也有一定的實踐,最好委托商標律師做這些努力。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志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注冊商標并將更換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的;
(五)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商標侵權不賠償的情況
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注冊商標未使用抗辯和合法來源抗辯兩種。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p>
所以,在被控侵權人提出未使用注冊商標的抗辯時,如果商標權人不能證明注冊商標在此前三年有實際使用,而且也不能證明自己因該侵權行為遭受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法》中明確規(guī)定的“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的程序,意在避免商標資源的浪費,以三年不使用作為抗辯事由符合立法精神。在抗辯成立的情況下,侵權人非但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如有必要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沈春湘指出,對于那些能夠證明自己商品合法來源的銷售商,他們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還是應該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三、商標侵權賠償金額標準是多少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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