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合作保密協(xié)議(參考文本)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電 話: 傳 真:
地 址:
項目聯(lián)系人、電話及郵箱: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電 話: 傳 真:
地 址:
項目聯(lián)系人、電話及郵箱:
甲乙雙方正在就 事項進行商務合作,雙方在談判或合作期間,均因合作需要可能接觸或掌握對方有價值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口頭、書面或其他任何形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為保護雙方商業(yè)秘密事宜,于 年 月 日(以下簡稱“生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具體簽署地址),簽署本保密協(xié)議以共同執(zhí)行:
第一條 術語定義
本協(xié)議所稱保密信息,企業(y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二條 保密信息的范圍
經雙方確認,雙方在談判或合作履約期間,因合作需要可能接觸或掌握對方有價值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雙方的客戶、員工、管理人員及顧問的名單、聯(lián)系方式及其他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聯(lián)系電話(移動和固定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即時通訊方式或社交網絡地址(QQ、MSN、Skype、微信、易信、來往、Line、微博、空間等)、家庭地址等任何足以識別、聯(lián)系客戶、員工、管理人員及顧問的信息;
(2)雙方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文本及法律文書;
(3)雙方經營活動中涉及的關鍵價格信息;
(4)雙方談判或合作履約中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談判與磋商細節(jié)等資料;
(5)雙方的具體經營狀況及經營策略(如營業(yè)額、銷售數(shù)據(jù)、負債、庫存、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定價、服務策略、市場分析、廣告策略、定價策略、營銷策略等);
(6)與雙方資產、財務有關的信息(如存貨、現(xiàn)金等資產的存放地、保險箱密碼、數(shù)量、價值等,以及財務報表、賬簿、憑證等);
(7)雙方的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信息(如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制造工藝及技術、計算機軟件程序、數(shù)據(jù)庫、技術數(shù)據(jù)、專利技術、版權信息、科研成果等);
(8)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本協(xié)議約定需要保密的其他與技術和經營活動有關的信息。
第三條 保密信息的例外
1、在披露時或披露前,已為公眾所知曉的信息或資料;
2、能證明獲得相關信息時已經熟知的資料或信息;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給乙方的資料或信息;
4、未使用對方的技術資料,由在日常業(yè)務中獨立學習或研究獲得的知識、信息或資料。
第四條 雙方權利義務
1、未經一方書面同意,另一方(包括各自代表、員工)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媒體或其從業(yè)人員)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2、如談判、合作項目不再繼續(xù)進行,或相關合同解除、終止,一方有權在任何時候向另一方提出返還、銷毀保密信息的書面要求,另一方應按要求在 個工作日內向對方返還、銷毀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信息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保證不留有任何復制版本。
3、甲乙雙方應以不低于其對己方擁有的類似資料的保密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信息的保護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五條 保密義務期限
甲乙雙方互為保密信息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本協(xié)議的保密期限,為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至雙方終止談判或合作后 年止。
第六條 知識產權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或其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并不代表同意另一方任意使用其保密信息、商標、專利、技術秘密及其它知識產權。
第七條 保密信息的保存和使用
1、任何一方均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保存必要的保密信息,以履行約定義務。
2、在保密期限內,任何一方在應對合作項目的索賠、訴訟、及刑事控告等相關事宜時,有權合理使用保密信息。
3、如任何政府部門要求一方披露保密信息,應及時給予另一方書面通知,足以使另一方能夠尋求保護令或其他適當?shù)木葷H缌硪环經]有獲得保護或救濟,或喪失取得保護或救濟的權利,一方應僅在法律要求的范圍內向政府部門披露相關保密信息,并且應盡合理做事根據(jù)另一方的要求對保密信息進行任何修改,并為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取得保密待遇。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協(xié)議下的保密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約定,本協(xié)議項下之違約金(以下簡稱“違約金”),其違約金數(shù)額相當于雙方擬達成或已達成合作金額的 % 。如本條款約定的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因違反保密義務而給受害方造成的損失,受害方有權進一步向侵權方主張損失賠償。
2、在雙方談判或合作期間內,無論上述違約金給付與否,受害方均有權立即終止談判或解除與違約方的合同、合作關系,因終止談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合同賠償損失由違約方自行承擔。
3、損失賠償?shù)姆度Πǖ幌抻谝韵沦M用:
(1) 受害方為處理此次糾紛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材料費、調查費、評估費、鑒定費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業(yè)利益的損失, 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的損失、技術開發(fā)轉讓費用的損失等。
4、在保密期間內,任何一方對本協(xié)認任何一項的違約,都會給另一方帶來不能彌補的損害,并且具有持續(xù)性,難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錢計算出受損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規(guī)定和本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任何有關損害賠償責任外,任何一方均有權采取合理的方式來減輕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指定措施和限制使用的合理請求。
第九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1、對因本協(xié)議或本協(xié)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fā)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xié)議雙方均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2)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若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訴訟或仲裁,在訴訟或仲裁進行期間,除正在進行訴訟或仲裁的部分或直接和實質性地受到訴訟或仲裁影響的條款外,本協(xié)議其余條款應當繼續(xù)履行。
第十條 其他
1、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且未經雙方書面協(xié)議不得補充或修改。本協(xié)議簽署、履行、解釋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本協(xié)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zh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頁)
甲 方: (蓋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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