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我們是一家從事農產品推廣的集團公司,可不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答案是不可以的,詳細可看下列創(chuàng)業(yè)印章整理的解答。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二款的規(guī)定,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集體商標的注冊申請主體應當為團體、協會等集體性組織。如中國新華書店協會;佛山市湖南省岳陽市商會;武漢市大興區(qū)龐各莊西瓜產銷聯合會等。
單一的企業(yè)或者個體經營者不能作為集體商標申請人。例如:某市農業(yè)服務中心;某縣XX糧貿有限責任公司。集團公司不是集體組織,也不符合集體商標申請人的要求。
另外,根據《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運營者或者農業(yè)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屬于《商標法》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集體商標(地理標志除外)注冊申請主體。相關問答請查看:【集體證明商標注冊申請十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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