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標不是的商標法明令禁止的絕對理由駁回的,而是以相對理由駁回的,一般來說申請商標駁回復審還是有一定的可行性。
商標駁回的相對理由主要有以下4種情況:
1、他人注冊在先被駁回
2、商標缺乏顯著特征被駁回
3、商標名稱屬于通用名稱、描述性詞語被駁回
4、商標近似被駁回
根據(jù)以上4種商標注冊被駁回的情況具體分析:
一、他人注冊在先被駁回:商標局審查會對商標局數(shù)據(jù)庫現(xiàn)有的商標信息進行對比,發(fā)現(xiàn)同一名稱同一類的商標,這根據(jù)“在先申請原則”對你注冊的商標予以駁回處理。
二、商標缺乏顯著特征被駁回:當申請的商標過于簡單,如使用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時,審查員會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可識別性,而被駁回。
三、商標名稱屬于通用名稱、描述性詞語被駁回:行業(yè)內通用的名稱以及僅僅描述了產品特征的詞語是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
四、商標近似被駁回:兩個商標在文字字形、讀音、含義、圖形的構圖及顏色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容易令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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