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知識產權法律正在修改中,并已經提交到智利議會。何時能通過該法尚不得而知。該修改法中智利“工業(yè)產權局”將被修改為“工業(yè)產權協(xié)會”。
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任何具有可視性、新穎性、區(qū)分性的標記,只要其具備顯著性,具有足以區(qū)別商品和服務的功能,區(qū)分生產或經銷企業(yè)的特點,便可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商品或服務行業(yè)口號或廣告用語,如果與產品、服務或機構的注冊商標聯(lián)系在一起,也可以申請注冊。但商業(yè)口號或廣告用語必須含有宣傳的商標名稱才能獲得注冊。
工業(yè)企業(yè)或經銷企業(yè)名稱也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工業(yè)企業(yè)注冊范圍可以覆蓋整個國家,而經銷企業(yè)只能在申請中所涉及的區(qū)域內獲得注冊。
如果商標包含一般意義上名稱或描述性的文字、前綴、后綴或通常使用的字根,在商標申請時必須聲明分別放棄上述部分的專用權后才能獲得注冊。同理,包含上述 部分的商標標簽在整體上受到注冊保護,而每一單獨部分則不能分別獲得保護,但申請人的名稱、標識和文字本身可以獲得單獨保護。
智利商標法對使用沒有要求,為了防止他人注冊與其注冊商標相似的商標,商標所有人可以僅僅因為預防目的而注冊防御商標。
商標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對商標的某一或整體顏色要求提供特殊保護可以提交色彩商標注冊。
含有下列因素的商標不得進行注冊:
1.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的旗幟、紋章、徽記及類似標記,或國家、國際組織名稱及簡稱,或智利公共組織的旗幟、紋章、徽記或名稱;
2.某一物體的科技名稱,世界衛(wèi)生組織推薦的通用國際命名或表示治療方法的命名;
3.任一自然人的姓名、別名或肖像,除非經該自然人及其繼承人的同意;但是歷史名人在其逝世50年后,在不影響該名人的聲譽和不違背任何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請注冊;
4.未經允許,復制或模仿國家采用的標志或官方認證監(jiān)督機構印章的;或復制、模仿閑家或外國博覽會上獲得的獎章、證書或榮譽勛章的標記,獎章、證書或榮譽勛章獲得者申請的除外;
5.用以描述產品、服務及企業(yè)之種類、本質、原產地、來源、國籍、目的地、重量、價值,或質量的術語;貿易中用以指示產品、服務或機構的通用名稱;缺乏新穎性或描述產品、服務或機構的標記;
6.容易對產品、服務或某一機構的來源、質量或種類產生誤認或混淆的標記;
7.與國外馳名/知名商標在相同產品、服務或機構名稱構成相同或在文字或發(fā)音上構成近似,足以產生混淆的標記;
8.在同一類別上,與在先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在文字或發(fā)音上構成相同或近似,足以產生混淆的標記;
9.與產品或其包裝的形狀、顏色、裝飾品和附件構成相同或近似的標記;
10.有悖于倫理道德、公共秩序以及社會良好風尚的標記,包括違反正當競爭和商業(yè)道德規(guī)范的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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