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在法庭辯論階段發(fā)表的,以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為目的的,表明代理人對案件處理意見的法律文書。那么,勞動仲裁律師訴訟代理詞怎么寫?下面,小編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到您。
一、勞動仲裁律師訴訟代理詞范文
尊敬的首席仲裁員、仲裁庭:
XX客服事務所受本案申訴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擔任本案申訴人xxx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對于該案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現(xiàn)對于本案的事實和應適用的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見,請予以采納。
1、被申訴人[2007]x人字第80號文件無效
《xxxxx公司文件》[2007]x人字第80號文件,關于解聘xxx的通知,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而被申訴人的第80號文件,只提前了兩天通知申訴人,違背了法律的規(guī)定,應裁決無效。
2、申訴人自1996年05月1日起至今一直在被申訴人處工作。
申訴人于996年05月1日起在被申訴人處工作,與被申訴人建立了勞動關系(有被申訴人為申訴人交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為證),并工作至今。在這期間,被申訴人與申訴人共簽訂了兩份書面勞動合同。第一份是自1997年9月8日起至2000年9月8日止。第二份是自2001年5月8日起至2004年5月8日止。雖然被申訴人與申訴人在1997年9月8日之前與2004年5月8日以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申訴人一直在被申訴人處工作,與被申訴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事實勞動關系應予以保護。
3、被申訴人應與申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申訴人于1996年至今一直在被申訴人處工作,并已連續(xù)工作10年以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本案爭執(zhí)的焦點
本案爭執(zhí)的焦點是《xxxx公司》(通知)[2005]x人字第號文件和[2005]x字第號《xxxx公司黨政聯(lián)席會議紀要》:關于解聘xxx、同志的通知是否發(fā)生效力的問題。在被申訴人的第號紀要和號通知中寫到:自通知之日起,xx公司將按每月00元,發(fā)給你們生活費00元,請自謀新的職業(yè)。而在2007年月9日,被申訴人又發(fā)出了[2007]x人字第80號文件:關于解聘xxx的通知。通知中申請人的工資發(fā)至2007年月。很顯然這三份文件是互相矛盾的,既然工資發(fā)放到2007年月,就說明被申訴人的第號紀要和號通知沒有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訴人一直在被申訴人處上班。至于被申訴人在答辯書中說申訴人從2004年月以來年多的時間里,不僅不服從公司的安排,而且一直無故礦工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試想哪個企業(yè)會容忍職工無故礦工、拒不安排工作達年之久?而且還一直發(fā)給工資?答案是沒有。至于被申訴人在答辯書中說是考慮申訴人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難,才一直按月發(fā)放工資,更是無稽之談。之所以發(fā)工資是因為申訴人一直在工作,不工作是不可能發(fā)給其工資的。如果不工作還發(fā)工資,那大家都可以無故礦工,不服從工作安排,那么中國人民熱愛勞動的傳統(tǒng)美德就會受到挑戰(zhàn),企業(yè)也沒有辦法進行管理。因此,被申訴人的第號紀要和號通知從來就沒有發(fā)生效力。
本糾紛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我方懇請貴庭秉公執(zhí)法,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勞動秩序,為建設更加和諧的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二、代理詞與答辯狀的區(qū)別是什么
代理詞是指訴訟代理人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在當事人的授權范圍內參加訴訟,在法庭辯論階段代表當事人并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作的綜合性發(fā)言;答辯狀,就是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答辯狀分刑事答辯狀和民事答辯狀,它是與訴狀和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
三、代理詞什么時候提交
代理詞,也稱代理意見,是訴訟代理人(一般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庭審過程中使用或者在庭審后向法庭提交的非正式文書。如果代理人選擇在庭審過程中使用,代理詞于代理人而言,就是代理人根據(jù)庭審程序要求為求更準確全面發(fā)表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事先做好的備忘錄。如果庭審后向法庭提交,代理人考慮的是,訴訟進程中,因案件爭議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情況不斷發(fā)生變化,囿于庭審時間,在庭審中的應對可能相對倉促。代理人在注意及時吸收新出現(xiàn)的情況后,庭后寫就提交法院,以彌補庭審過程中自己發(fā)表意見中可能出現(xiàn)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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