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屬于任何一眾民事案件都一定要具備的東西,屬于整個訴訟的核心所在。每一個訴訟,都是必須具備特定的標的,大部分都是由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來決定的,那么,訴訟標的物是什么?下面小編下面將為你一一介紹!
一、訴訟標的物指的是什么?
標的物一般是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商業(yè)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標的物一般是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標的和標的物并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二、訴訟標的物的種類有哪些?
一般地有四類:
1、有形財產,指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指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tài)存在的智力成果。
3、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xiàn)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4、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xiàn)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fā)合同中委托開發(fā)合同的研究開發(fā)人完成的研究開發(fā)工作等。
三、對標的物的誤解
當事人針對同一物訂立合同,但對合同標的物本質或者性質認識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在要求特定履約能力的合同中,對合同當事人身份的誤解也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對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等內容的誤解屬于對合同標的物本身的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合同標的物是指商業(yè)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合同標的物的性質、品種、質量或者是對標的物的規(guī)格、價格、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會給誤解者造成重大損失時,也可構成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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