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權也可以叫做精神權利,是一種作者終身享用的權利,是不可以轉讓、剝奪和限制的,在作者去世之后,一般都會由繼承人或者是法定機構給與保護。那么著作權人身權與一般人身權的區(qū)別是什么呢?下面請興悅達助力財稅小編介紹下。
一、著作權人身權與一般人身權的區(qū)別
(一)產(chǎn)生的原因不同。著作人身權取得是由于作品的創(chuàng)作;一般人身權取得是由于出生。
(二)期限不同。著作人身權期限除發(fā)表權外,其它人身權沒有期限;一般人身權的期限則是自然人生命存續(xù)期間。
著作人身權與一般的人身權最大不同之處在于,著作人身權對作品的依賴。正是因為有了著作權人創(chuàng)作出了作品,才使得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具有了與作品密切相關的權利(既著作權)。也可以說,沒有了作品,著作人身權就沒有賴以存在的基礎。
二、著作權人身權是什么
著作人身權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lián)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chǎn)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chuàng)作表現(xiàn)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三、著作人身權具有怎樣的性質
(一)不可轉讓性。
主張二元說的學者認為,著作財產(chǎn)權是可以轉讓的,而著作人身權則不可轉讓。如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guī)定:作者有權使其姓名、資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權利是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是終生的、不可轉讓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是二元說的代表。
采用一元說的國家也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讓與性。德國1965年《著作權法》第29條規(guī)定:著作權除因處分之履行而轉移,或遺產(chǎn)分割而轉移于共同繼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權不得轉移。我國《著作權法》雖對此無明文規(guī)定,但從《著作權法實施細則》中可以看出,其只規(guī)定了著作財產(chǎn)權可以轉移,事實上也說明著作人身權是不能轉移的。
(二)永久性。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分永久保護的無限主義和限定保護期間的有限主義兩種。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有采取無限主義的,如前述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也有采取有限主義的,如德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著作人身權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間,該期間與著作財產(chǎn)權的保護期間相同。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規(guī)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國采取的是無限主義原則。
(三)不可剝奪性。
(四)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如發(fā)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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