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稅務局根據(jù)《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為大家解讀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的重大變化。
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的重大變化
根據(jù)《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第四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xù)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xù)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具體案例
問題1:外貿企業(yè)2024年的出口貨物,現(xiàn)在供貨商無法開具發(fā)票,如果過了4月申報期才拿到發(fā)票,還能繼續(xù)申報嗎?
答:可以,2024年出口的貨物,在2024年4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內,因單證或信息不齊,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的,4月稅期之后,一旦收齊了單證和相關電子信息,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問題2:出口企業(yè)在2024年委托出口的貨物,如果受托方在2024年4月增值稅申報期截止前還沒有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期限后收齊了退免稅憑證和電子信息,是不是也能開具呢?
答: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不再受次年4月申報期的限制,只要退(免)稅憑證和相關電子信息齊全,申報期之后也能開具。
問題3:出口企業(yè)2024年的出口貨物還有部分尾款沒有收到,根據(jù)合同,7月份才能收到,我收到尾款后再申報退稅可以嗎?
答:當然可以,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收匯的,期限后收到匯依舊可以辦理退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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