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取得的租車的電子普通發(fā)票屬于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4〕36)規(guī)定: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一)交通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是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yè)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1.陸路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yè)務活動,包括鐵路運輸服務和其他陸路運輸服務。
(1)鐵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鐵路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yè)務活動。
(2)其他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鐵路運輸以外的陸路運輸業(yè)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地鐵運輸、城市輕軌運輸等。
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39號)規(guī)定: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31號)規(guī)定:
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三)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24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fā)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24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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