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取得注明了兩家單位名稱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否可以用于抵扣進項稅額?
答:一、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32號)規(guī)定:“一、對海關代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開據(jù)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即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只準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稅款。
二、申報抵扣稅款的委托進口單位,必須提供相應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憑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款。”
二、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33號)規(guī)定: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后如需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按以下方式處理:
……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注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jīng)系統(tǒng)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p>
因此,代理進口單位和委托進口單位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jīng)稽核比對相符后,再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對海關繳款書進行用途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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