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簽訂的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呢?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第一點規(guī)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yè)賬簿?!庇』ǘ惙ㄋ健队』ǘ惗惸慷惵时怼妨忻鞯暮贤ń杩詈贤?、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十一類合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0]173號)第二條規(guī)定,在貨運業(yè)務中,凡直接辦理承、托運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代辦承、托運業(yè)務的單位負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代辦方與委托方之間辦理的運費清算單據,不繳納印花稅。
貨運代理合同不是貨物運輸合同,不論是按照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還是2024年7月1日起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貨運代理合同不屬于應稅憑證的范圍,無需繳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0〕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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