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報告》關于留抵退稅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業(yè)和制造業(yè)等行業(yè)發(fā)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fā)市場主體活力,財政部、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4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
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guī)定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答:14號公告規(guī)定的存量留抵稅額,區(qū)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24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24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24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舉例說明:某微型企業(yè)2024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4年4月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時,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00萬元;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在4月份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后,將再無存量留抵稅額。
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guī)定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答:14號公告規(guī)定的增量留抵稅額,區(qū)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24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舉例說明:某納稅人2024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4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在8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增量留抵退稅時,如果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20萬元(=120-100);如果此前已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20萬元。
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guī)定申請增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是什么?
答:按照14號公告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yè)和制造業(yè)等行業(yè)納稅人,均可以自2024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納稅人申請存量留抵退稅的具體時間是什么?
答:按照14號公告、17號公告和19號公告的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yè)和制造業(yè)等行業(yè)企業(yè),申請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如下:
1.微型企業(yè),可以自2024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2.小型企業(yè),可以自2024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3.制造業(yè)等行業(yè)中的中型企業(yè),可以自2024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4.制造業(yè)等行業(yè)中的大型企業(yè),可以自2024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時間為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當期未申請的,以后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guī)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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