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目前很多經(jīng)濟業(yè)務中會涉及違約金、代墊款等費用,這些費用有銷售方收取的,也有購買方收取的,我們今天針對銷售方取得的費用,判斷是否屬于自己銷售商品的價外費用。今天我們通過政策及案例分析形式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內(nèi)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nèi):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zhuǎn)交給購買方的。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案例/解析
問: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4年1月銷售高級礦泉水取得含稅價款339萬元,另收取包裝物租金1.13萬元,包裝物押金2.26萬元,包裝押金要不要計算到價外費用里?
答:礦泉水的包裝物押金是在超過一年或合同逾期時才算到價外費用里的,問題中未逾期,則不屬于價外費用。(中稅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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