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轉讓主要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有價證券是指在公開的交易市場可以進行交易的股票和債券。
一、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金融商品轉讓適用增值稅的稅目“銷售服務——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金融商品轉讓: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小規(guī)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不需要扣除已宣告未發(fā)放的現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領取的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舉例:假設某一般納稅人公司,其金融商品轉讓取得含稅收入3000元,該項金融商品的含稅買入價是2000元,無其他結轉,則處置該金融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3000-2000)÷(1+6%)×6%=56.60元
金融商品轉讓稅收優(yōu)惠政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4〕36號)附件3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對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yè)務。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武漢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另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金融機構同業(yè)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24〕70號)規(guī)定: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yè)務,以及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銀行間本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另外,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yè)務免征增值稅。
應注意:1、金融商品轉讓可以多種產品合并計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負來確認是否繳納增值稅。2、不同金融商品轉讓的收益和虧損只能在一個年度內互抵,不得跨年抵減。3、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4、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
二、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的會計處理。金融商品轉讓應交增值稅單獨在應交稅費下設二級科目———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該科目僅適用金融商品轉讓所產生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均適用該科目。
1、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賬務處理。小規(guī)模納稅人具體的計稅方法:應繳增值稅=(賣出價-買入價)/1.03*0.03
發(fā)生交易時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投資等
投資收益
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等
實際交稅時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若到了年末,“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仍有借方余額,不得結轉下年抵扣稅額,需要轉為損益: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具體的計稅方法:應繳增值稅=(賣出價-買入價)/1.06*0.06
發(fā)生交易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
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不是實際繳納增值稅稅款,因此應將該金額轉到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假設轉讓產生了損失,按損失額/1.06*6%,計算可結轉下月抵扣的稅額: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
若到了年末,“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仍有借方余額,不得結轉下年抵扣稅額,需要轉為損益: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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