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jù)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之和。
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注意事項
納稅人違反增值稅、消費稅有關規(guī)定,在被查補增值稅、消費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也要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生產(chǎn)企業(yè)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經(jīng)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出口環(huán)節(jié)退還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退(返)還。
二、不需要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注意事項
納稅人違反增值稅、消費稅有關規(guī)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jù)。
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jù)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對于因減免稅而需進行增值稅、消費稅退庫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也可同時退庫。
進口環(huán)節(jié)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需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為支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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