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行的增值稅政策里面有一條規(guī)定,就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以水泥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政策依據(jù)是財稅〔2009〕9號。
在施工領域,還有一類材料與商混很相似,這就是預拌砂漿,根據(jù)GB/T 25181-2024-預拌砂漿-國家標準(GB),預拌砂漿包括兩類,一是濕拌砂漿,二是干混砂漿。
濕拌砂漿是指,水泥、細骨料、礦物摻合料、外加劑、添加劑和水,按一定比例,在專業(yè)生產廠經計量、攪拌后,運至使用地點,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適用的拌合物。
干混砂漿是指,膠凝材料、干燥細骨料、添加劑以及根據(jù)性能確定的其他組分,按一定比例,在專業(yè)生產廠經計量、混合而成的干態(tài)混合物,在使用地點按規(guī)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組分拌合適用。
從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看,干混砂漿需要購置專用生產設備,而濕拌砂漿與水泥商混相比,除前者無需石子外,其他原材料構成、生產設備以及生產工藝二者均相同,因此,很多攪拌站的產品是既有水泥商混,又有濕拌砂漿。
那么,現(xiàn)在的問題是,水泥商混可以適用簡易計稅,那預拌砂漿是否可以適用簡易計稅呢?曾經有地方政策規(guī)定允許干混砂漿適用簡易計稅:
「三、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干混砂漿適用稅率問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干混砂漿(由水泥、砂等原料,按一定比例,在專業(yè)生產廠經計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由于與商品混凝土生產工藝相似、原料基本一致,若干混砂漿原料中水泥成分占比與商品混凝土原料中水泥占比接近,暫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款“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的規(guī)定,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武漢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若干事項的政策指引」
但是,也有地方稅務機關表示不同意見,前兩天看到一個稅務處罰決定書,天津XX干粉砂漿有限公司,2015年至2024年,銷售的砂漿按照財稅〔2009〕9號的規(guī)定適用了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而其主管稅務機關認為:「你單位生產的“砂漿”不應等同于“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享受簡易計稅征收政策」,并向其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之前申報繳納增值稅4,937,397.11元及相應滯納金,納稅人置之不理,其主管以其「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不繳增值稅4,937,397.11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45,617.79元」為由,定性偷稅,決定對其處不繳上述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2,641,507.55元。
建筑企業(yè)采購砂漿業(yè)務需要關注當?shù)囟悇諜C關的口徑,以免為自身帶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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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何廣濤 何博士說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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