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養(yǎng)老保險的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jīng)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務關系不屬于勞動合同中的勞動關系,屬于一種勞務關系,因此,用人單位無需為返聘的離退休人員購買養(yǎng)老保險。
二、勞動報酬性質(zhì)的界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5號)規(guī)定:企業(yè)因雇用季節(jié)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應區(qū)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yè)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shù),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j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已修改)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p>
自2011年5月1日起,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guī)定:
“二、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由此可見,稅務文件規(guī)定對符合上述標準的退休返聘人員薪酬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
三、個稅處理建議
按照上述稅法文件規(guī)定,符合再任職條件的返聘離退休人員,取得所得應該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月預扣預繳時,可以減除5000元費用以及專項附加扣除費用等。建筑財稅李志遠提醒,如果不符合上述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的,應該按照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再按年扣除6萬元和專項附加扣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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