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似沖突的兩個條款
以下這兩個所得稅條款,乍看貌似有點沖突的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chǎn)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yè)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jīng)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wèi)生保健、社區(qū)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此處的“金融保險”,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這么解釋,“金融保險,主要是指金融業(yè),包括銀行業(yè)、證券業(yè)、保險業(yè)以及其他金融活動。其中保險業(yè)主要包括人壽保險、非人壽保險以及保險輔助服務”。
看來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說的“金融保險”,似乎是包括利息收入的。
●勞務收入到底是否包括利息收入?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列舉了九項企業(yè)所得稅收入項目,其中第(二)項是勞務收入,第(五)項是利息收入,表明勞務收入與利息收入是并列關系,勞務收入不包括利息收入。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是對企業(yè)所得稅中收入的概念的一個總述,如果利息收入屬于勞務收入,絕無可能把利息收入單列出來。而具體的內容,則在實施條例等相關文件條款中予以解釋。
為了好理解,舉個例子:
比如,二年級包括班級:帥哥班、靚女班和恐龍班,這說明,帥哥班和靚女班肯定是并列的關系,而不是互相包含的意思,如果帥哥班包括靚女班,那就應該是,二年級包括:帥哥班和恐龍班。
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卻是另外一種說法: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勞務收入,是指提供金融保險等取得的收入,也就是說,實施條例認為,勞務收入是包括利息收入的。
這可真的有點奇怪了,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難道還自相矛盾?
二、個人觀點
筆者經(jīng)過反復思考,多方論證,前翻后看,得出個人思考結論如下。
1、企業(yè)所得稅收入確認時間角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yè)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yè)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二、企業(yè)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這兩者的收入確認時間完全不同,如果勞務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那可熱鬧了,比如利息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所得稅收入?或者勞務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期確認?
2、境內外所得判定的角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fā)生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yè)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在上述判斷“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時,兩者嚴格區(qū)分:
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fā)生地確定;
利息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方所在地確定。
通俗的理解,勞務所得一般認為是提供積極的活動而獲得的報酬,而利息所得,提供資金而按照約定利率獲得的報酬,即貸款資金的價格,一般認為是消極所得,這兩者性質有明顯的差異。
如果勞務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那又熱鬧了,如何判斷利息收入的發(fā)生地,或者,勞務收入難道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所在地確定嗎?
無論怎么看,這兩者就根本不是一回事。
三、為什么一定要掰扯明白這個事
很多人說,掰扯這事干什么,屬于不屬于的又不能咋地。
比如,一個集團,母公司把自有資金無償提供給子公司使用,這些資金沒有融資成本,然后稅務約談,說有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嫌疑,要聊一聊這事。
先看視同銷售的所得稅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chǎn)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chǎn)、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chǎn)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簡單表述,企業(yè)將勞務用于捐贈用途,應當視同提供勞務。
如果勞務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那么母公司把自有資金無償提供給子公司使用,真有視同銷售的風險,但是,根據(jù)上述分析,個人認為所得稅上的勞務收入不包括利息收入,雖然實施條例15條表述了勞務收入包括提供金融保險的收入的意思。
四、總結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勞務收入和利息收入并列
實施條例第15條——勞務收入包括利息收入
經(jīng)過各種分析——勞務收入不包括利息收入(個人觀點)
最終回到題目的問題:
看似矛盾的兩個企業(yè)所得稅條款,其實呢……
——其實呢,就是很矛盾……
如果涉及到特別納稅調整,那再另說,不是本小文表述的范圍。
另外,特別提醒下,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對勞務收入的解釋中,還包括了“倉儲租賃”,可以類推同樣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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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翟純塏 塏語稅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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